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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(遗失)赔偿制度

发布日期:2015-06-03 浏览次数:

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性,避免损坏和丢失,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,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条例,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,特制订如下条例:

第一条     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应予赔偿:

1 不听从指挥,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;

2 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;

3 工作失职,指导错误,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。

第二条     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。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不赔偿:

1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(如缺陷、老化等),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;

2 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(如:停电、停水、外接电源故障等)造成意外损坏、损失。

第三条      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遗失的事故后,实验人员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实验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院设备负责人审核。

第四条      经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: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成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

第五条      赔偿处理办法:

1 损坏、遗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
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
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的,应按其损坏程度酌情计算赔偿价值;

4 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。

第六条     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,如果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,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,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
第七条 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。

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实验中心

2007年8